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第十条有效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