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第十二条有效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