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第十五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由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管理机构、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