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第九条有效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