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第十三条有效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内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