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第十一条有效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