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或者有关当事人有权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妨碍、阻挠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权利的;

(二)拒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三)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四)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五)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

(七)违法与职工代表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