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20人至50人确定;1000人以上不足1万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50人至100人确定;1万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100人。

不足100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