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般事项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表决,均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