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 制定机关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9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1月1日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3年8月29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25年6月30日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5年9月24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制定机关为了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应当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应当一件一报,报送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有关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和修改情况的说明、制定或者修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以及其他参考资料等。有公布该规范性文件公告的,还应当报送公告。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标准和要求报送一式五份的纸质备案材料及其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应当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主动审查。
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主动审查,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相关专工委对分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相关专工委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告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相关专工委审查结束后,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一)属于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并分送相关专工委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二)属于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必要时分送相关专工委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不予登记。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内容不完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要求、审查建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予以补充完整。
对属于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将延长审查期限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
(一)涉及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以及本省、本市重点工作;
(二)涉及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本市地方性法规实施;
(三)涉及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四)涉及营商环境、数字经济、城市更新、乡村振兴、基层治理和红色资源保护等城市建设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五)发现特定领域或者相关类别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共性问题;
(六)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情形。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报告专项审查有关情况,并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形成处理意见,转交制定机关办理。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处理意见办理并反馈相关情况。
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处理计划,审查中止。规范性文件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明显不适当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其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明显不适当的规定。
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处理计划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依法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议案。
(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条文序号、个别文字错误的;
(三)规定的事项不周全、不明确的;
(四)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
(五)可能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其他情形。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畅通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深入基层了解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提升备案审查民主含量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