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四条有效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市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五)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六)其他应当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