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函告制定机关予以提醒,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二)条文序号、个别文字错误的;(三)规定的事项不周全、不明确的;(四)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五)可能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