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审查要求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接收、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并分送相关专工委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二)属于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必要时分送相关专工委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不予登记。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内容不完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要求、审查建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予以补充完整。
对属于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将延长审查期限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