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规范性文件应当一件一报,报送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有关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和修改情况的说明、制定或者修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以及其他参考资料等。有公布该规范性文件公告的,还应当报送公告。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标准和要求报送一式五份的纸质备案材料及其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应当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