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经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的改革方向不一致问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明显不适当问题,应当予以纠正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处理计划,审查中止。规范性文件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明显不适当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其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明显不适当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