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三条有效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制定机关为了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