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进行沟通研究。经沟通研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再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