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和指导,通过座谈会、业务培训、案例交流等方式,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质量。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