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2月1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4月1日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10月9日柳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1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餐厨垃圾相关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依法选择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通过引导节约用餐、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未依法取得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投放;
(二)使用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闭、整洁;
(三)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收集、运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二)将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交由取得餐厨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处置;
(三)收集餐厨垃圾后,应当及时清理作业场地;
(四)使用喷涂规定标识标志的专用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保持专用运输车辆的整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二)按照规定接收和处置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运送的餐厨垃圾;
(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废油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对每日收集、运输、进出场站、处置的餐厨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
(五)保持餐厨垃圾处置场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
(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三)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作为食物对外销售;
(四)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五)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餐厨垃圾产生者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执行联单制度并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内容。台账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的措施。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城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餐厨垃圾污染突发事件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报告。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闭、整洁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