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二)按照规定接收和处置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运送的餐厨垃圾;
(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废油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对每日收集、运输、进出场站、处置的餐厨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
(五)保持餐厨垃圾处置场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