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餐厨垃圾产生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投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闭、整洁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