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二)将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交由取得餐厨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处置;

(三)收集餐厨垃圾后,应当及时清理作业场地;

(四)使用喷涂规定标识标志的专用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保持专用运输车辆的整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