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二)将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交由取得餐厨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处置;(三)收集餐厨垃圾后,应当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四)使用喷涂规定标识标志的专用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保持专用运输车辆的整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