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并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餐厨垃圾相关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依法选择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