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台账或者未执行联单管理制度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