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台账或者未执行联单管理制度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