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的措施。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