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

(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三)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作为食物对外销售;

(四)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五)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