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投放;(二)使用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闭、整洁;(三)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收集、运输;(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