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投放;

(二)使用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闭、整洁;

(三)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收集、运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