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献血条例
- 制定机关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月7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3月1日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0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符合献血健康检查要求的公民主动要求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职工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稀有血型的健康公民献血;鼓励符合条件的健康公民捐献造血干细胞。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献血相关工作,动员和组织健康适龄公民自愿参与献血。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做好献血工作。
资源规划、财政、人社、城管、公安、交通、教育、文化旅游、民政、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支持献血工作,引导、组织有关群体参与献血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献血活动。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献血政策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等纳入公众健康教育内容,加强宣传教育,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献血宣传动员工作,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宣传普及献血和临床用血科学知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
每年十一月为本市献血宣传月。
交通枢纽站点、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献血的公益性宣传。
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协助、支持献血的公益性宣传活动和献血公益广告的设置。
在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调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献血活动,动员健康适龄公民自愿参与献血。
献血者所在单位应当为献血者参加献血提供便利条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应急用血调剂不能保障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单位组织人员自愿应急献血。
高等学校可以将学生自愿献血或者参加献血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
高等学校应当为流动献血车进校园或者设置献血点等提供便利。
(一)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血、供血,保证血液质量;
(二)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并依法保护献血者个人信息;
(三)向社会公布采血、用血信息和血液库存预警信息;
(四)为单位、社区组织的献血活动提供服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献血屋(点)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献血屋(点)。因规划变更或者市政建设等原因确需调整献血屋(点)位置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经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商后,以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重新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流动献血车在指定地点停靠,不得干扰和妨碍流动献血车的正常工作。
血站应当建立健全献血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以下信息:
(一)献血屋(点)的地址和采血时段;
(二)流动献血车停靠地点和采血时段;
(三)预约献血的联系方式;
(四)可以直接核销用血费用的医疗机构名称;
(五)献血者的优待政策;
(六)应当向社会公布的其他信息。
血站可以向献血者发放献血纪念品。鼓励血站为献血者购买相关保险。
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五年内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献血量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终身合计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除临床急救用血外,前两款所列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其合计按照献血量等量用血。
(一)献血累计二千毫升以上的献血者在指定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
(二)献血累计三千毫升以上的献血者,除享受第一项规定的优待外,免费游览市属A级景区;
(三)献血累计四千毫升以上的献血者,除享受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优待外,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和常规公共汽车线路、免费享受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项目健康体检。
在本市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人员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优待。
具体的优待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鼓励社会各界为献血者提供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