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籍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市献血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本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参照本条例享受优待。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