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献血条例第三条有效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符合献血健康检查要求的公民主动要求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职工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稀有血型的健康公民献血;鼓励符合条件的健康公民捐献造血干细胞。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