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需要大量应急用血或者因可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保障机制。

应急用血调剂不能保障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单位组织人员自愿应急献血。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