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献血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无偿献血先进事迹;在世界献血者日、本市献血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献血的公益性宣传。
交通枢纽站点、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献血的公益性宣传。
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协助、支持献血的公益性宣传活动和献血公益广告的设置。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