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献血工作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和应急保障机制,研究解决献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将献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献血相关工作,动员和组织健康适龄公民自愿参与献血。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做好献血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