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献血工作需要,会同公安、城管等部门确定流动献血车停靠地点和时段。流动献血车应当按照确定的停靠地点和时段进行停靠,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流动献血车在指定地点停靠,不得干扰和妨碍流动献血车的正常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