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献血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献血工作需要,会同公安、城管等部门确定流动献血车停靠地点和时段。流动献血车应当按照确定的停靠地点和时段进行停靠,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流动献血车在指定地点停靠,不得干扰和妨碍流动献血车的正常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