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动员健康适龄学生自愿参与献血。

高等学校可以将学生自愿献血或者参加献血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

高等学校应当为流动献血车进校园或者设置献血点等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