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活动,动员健康适龄公民自愿参与献血。

在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调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献血活动,动员健康适龄公民自愿参与献血。

献血者所在单位应当为献血者参加献血提供便利条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