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血站是依法设立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血、供血,保证血液质量;

(二)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并依法保护献血者个人信息;

(三)向社会公布采血、用血信息和血液库存预警信息;

(四)为单位、社区组织的献血活动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