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或者拆除献血屋(点)、阻止流动采血车在指定地点停靠、干扰和妨碍流动采血车正常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