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健康适龄公民自愿参与献血。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