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献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资源规划、财政、人社、城管、公安、交通、教育、文化旅游、民政、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