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献血条例第五条有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献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献血工作。资源规划、财政、人社、城管、公安、交通、教育、文化旅游、民政、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