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条例
- 制定机关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2月18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3月1日
- 条文数
- 3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9月30日衢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科创平台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和社会力量设立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定,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机构。
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应当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聚焦全市主导产业发展、聚焦企业创新需求,加快科技攻关、人才集聚、成果转化,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人才链、资金链、服务链融合发展,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四省边际人才科创高地。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范围负责科创平台建设发展工作。
财政、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布局建设
前款规定的科创平台设立时,应当签署合作共建协议,约定支持措施、建设要求、人才引育、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内容。
支持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创平台申报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科创平台认定工作,并将申报条件、评审程序、认定结果等予以公开,提供精准便捷服务。
第三章技术创新
支持科创平台承接技术攻关任务。引导科创平台对照技术攻关项目清单,提交攻关方案,经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研究论证后有序开展。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创平台应当在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立项清单前,征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意见。
鼓励科创平台和高等学校联合建立产学研用融合培养基地,培养与本市产业需求相适应的科学技术人才。
支持科创平台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立人才共引、共育、共用机制,探索人才落户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研在科创平台、转化在企业一线的工作模式,以双向聘用形式在科创平台或者企业开展科研工作。
第四章成果转化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创平台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由单位自主管理、自主处置,经依法依规交易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创平台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可以由单位自主办理,无需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审核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所在单位应当与科技成果完成人书面约定所有权份额或者使用权授权期限、收益分配比例与方式、转化时限、转化成本分担、转化情况报告等重要事项。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创平台应当制定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等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创平台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依法投资用于成果转化。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用于奖励;
(二)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用于奖励;
(三)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五年内,可以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奖励。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创平台可以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权属份额,取得科技成果权属份额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再参与该项成果转化后单位所获收益的分配。科技成果完成人要求按照前款规定获取奖励的除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创新要素集聚、综合服务功能完善、适宜创新创业的产业孵化园,承接科创平台成果转化,提供场地设施、创业辅导、市场推广等服务。
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创平台科学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在职或者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或者服务。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创平台开展成果发布与推介、项目路演与对接、成果交易与竞拍等活动,促进成果转化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
鼓励有条件的科创平台建立技术经理人制度,全程参与发明披露、价值评估、专利申请与维护、技术推广、对接谈判等成果转化过程,根据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中试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有关工作机制。
第五章服务保障
科学技术、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使用制度,在科创平台推行经费包干制加负面清单管理,扩大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
对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财政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应当优化经费管理流程和监督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为科创平台或者科技企业开展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
鼓励保险机构为科创平台或者科技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各环节以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险。
本市企业在杭州衢州海创园、上海张江衢州生物医药孵化基地等科创飞地设立科创平台的,飞地管理机构应当为其保障科研用房。
引进高层次科学技术人才的配偶需安置就业的,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统筹协调,根据其工作经历、个人条件以及个人意愿,支持和帮助对接就业岗位。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财政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未达到绩效目标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其予以整改,未完成整改的予以动态调整。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创平台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年度绩效自评,相关材料和自评报告提交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备案。
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探索性强、不确定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但已严格履行科技项目合同,未违反诚信要求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