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科创平台,引进和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支持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创平台申报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科创平台认定工作,并将申报条件、评审程序、认定结果等予以公开,提供精准便捷服务。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