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本级财政预算对科创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

科学技术、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使用制度,在科创平台推行经费包干制加负面清单管理,扩大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

对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财政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应当优化经费管理流程和监督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