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五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创平台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财政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未达到绩效目标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其予以整改,未完成整改的予以动态调整。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创平台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年度绩效自评,相关材料和自评报告提交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