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条例/第四章 成果转化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创平台参与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引导科创平台孵化科技企业,吸引创新创业团队入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创新要素集聚、综合服务功能完善、适宜创新创业的产业孵化园,承接科创平台成果转化,提供场地设施、创业辅导、市场推广等服务。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创平台科学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在职或者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或者服务。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