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产业发展需求,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合作,在本行政区域内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创平台。

前款规定的科创平台设立时,应当签署合作共建协议,约定支持措施、建设要求、人才引育、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内容。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