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盘活存量用房、回购、合作开发等方式,为科创平台提供办公、科研、生活等用房保障。

本市企业在杭州衢州海创园、上海张江衢州生物医药孵化基地等科创飞地设立科创平台的,飞地管理机构应当为其保障科研用房。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