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创平台的布局建设、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服务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创平台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和社会力量设立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定,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机构。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