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条例/第四章 成果转化第十八条有效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创平台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赋权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不少于十年的长期使用权。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不纳入赋权范围。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所在单位应当与科技成果完成人书面约定所有权份额或者使用权授权期限、收益分配比例与方式、转化时限、转化成本分担、转化情况报告等重要事项。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