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支持科创平台结合产业需求引进高层次科学技术人才。

支持科创平台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立人才共引、共育、共用机制,探索人才落户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研在科创平台、转化在企业一线的工作模式,以双向聘用形式在科创平台或者企业开展科研工作。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